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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司法协助新进展:九成民商事案件判决有望相互认可和执行

第一财经 2024-01-30 11:01:46 听新闻

作者:吴斯旻    责编:刘展超

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1月29日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在内地与香港同步生效,这将对内地和香港产生何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29日表示,《安排》正式生效,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终于达成,中国特色区域司法协助体系进一步健全,为“一国两制”在司法领域的实践谱写了新篇章。

“本《安排》是两地生效施行的第九项司法协助文件,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安排》生效后,加上之前已经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近日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称。

但她同时表示,两地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有较大差异。双方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充分尊重对方的审判程序,将各自的生效判决,包括内地的再审判决全部纳入。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冯霞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安排》的目的旨在扩大民商事案件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诉讼、更好地保护两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增进两地司法互信。

“对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司法辖区而言,达成较大范围民商事案件司法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例子鲜有出现和落实,可以说中国‘一国两制’方针下区际民商事司法互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安排》生效实施,对于两大法系的融合与协调起到一定示范作用。”冯霞说。

将各自生效的民商事法案件判决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畴,为何要明确和强调“充分尊重对方的审批程序”?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宇航告诉记者,司法管辖区域之间订立的互相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是通过建立一套承认执行程序实现判决跨境流通,而不是直接自动生效,这是尊重其他国家/地区司法权独立的基本要求,本《安排》也不例外。

“启动有前提、审核认可有条件,而最终,在哪儿执行,就用哪儿的法律去执行。如果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判决,就按照香港的程序法去执行。”冯霞说。

她解释称,内地审判法庭作出的生效判决本该在一定期限内自动执行。但当败诉方不执行判决且其被执行财产位于香港时,胜诉方可按照《安排》的相关规定,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认可与执行内地法院的判决;香港法院认为内地法院拥有该案管辖权,并且认为该判决符合香港法律规定,才可发出执行登记令。《安排》经过香港立法程序已经转化在香港法律中。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宋连斌对记者表示,一方面,根据《安排》,申请人合法诉讼权益能够得到更好地保障。“当被申请人在两地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如果一地的财产金额不够,申请人可以向另一地申请余额追偿;申请人也可以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但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为达到这一点,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情况。”

但另一方面,宋连斌认为,内地或香港中的一地法院承认了该判决,也不代表就可以帮当事人或债权人强制执行追回在另一地的资产。比如,一地审判结果的送达另一地的时效问题、财产线索跨境调查取证难题、救济手段缺失等,这些都有待内地和香港进一步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

司艳丽在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更加紧密、便捷、高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持续完善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优质高效办理涉港澳司法协助案件,确保各项制度性安排切实有效实施。

司艳丽表示,下一步,要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制度优势和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以区际司法协助为切入点,探索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的新路径新模式新举措,在共通点较为突出的重点领域、具体环节寻求法律制度融合与对接的公约数。比如我们将修改完善内地与香港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安排,增加互涉文书送达方式、提升送达效率,建立高效便捷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新规则;还如在横琴、前海探索港资港法港仲裁;再如将港澳调解组织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持续推进“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的司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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